发布时间:2018-09-27 11:28:56 来源: 点击数:次
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工资、薪金、奖金、加班补贴、劳动分红、津贴等)-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基本减除费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工薪所得”税率表如下(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这里提醒一下大家,纳税人在过渡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扣除个税新法规定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喔。
举个例子:
本月工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1000-2000-5000=4000元。
本月工资应纳税额=本月工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4000×10%-210=1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