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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青田一起公司破产追缴股东注册资本案件

发布时间:2020-03-15 19:55:54   来源:   点击数:

      本月6日,浙江青田法院对一起公司破产追缴股东注册资本金案件进行一审判决。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某个浙江的进出口公司在浙江省青田县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五百万元,公司股东邱秀某认缴出资三百二十五万元,出资比例占百分之六十五,公司股东陈某认缴出资壹佰万,出资占比百分之二十,股东邱某严出资认缴柒拾伍万元出资占比百分之十五。约定各个股东在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日钱履行认缴出资。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各个股东均同意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到一千万元,其中邱秀某认缴出资六百五十万元,陈某认缴出资贰佰万元,邱某严出资壹佰伍拾万元,其中出资比例跟变更前是一样的,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前认缴出资额即可。
    该公司因为无法清唱到期债务,二零一九年十月,青田法院依法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之后做出相关决定,就指定了某个浙江律师事务所来担任该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在接受指定之后,发现该公司股东需要认缴的出资额都没有切实履行到位,但是目前该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中,那么各个股东需要认缴的注册资本出资义务应该提前到期履行,所以就将该公司的几个股东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分别履行各自的认缴注册资本的出资额的义务。
    法院审理之后认为,改公司已经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三个股东应道立即向破产公司完全履行相关的出资义务,所以判决“股东邱秀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某进出口公司缴纳注册资本金650万元,股东陈某缴纳注册资本金200万元;股东邱严某缴纳注册资本金150万元……”
 本文来自 宁波注册公司网 http://www.yutaikuaij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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